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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...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

津政规〔2023〕2号
2023-04-04

名 称 :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

索 引 号 :

11120000000125014-/2023-00030

发 布 机 构 :

天津市人民政府

发 文 字 号 :

津政规〔2023〕2号

主 题 :

综合政务\政务公开

成 文 日 期 :

2023年03月31日

发 文 日 期 :

2023年04月04日

有 效 性 :

有效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

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

政策的通告

津政规〔2023〕2号

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进一步加强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,现将调整本市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对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(含)以上的,减免税额为14400元;小于14400元的,据实减征。

二、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,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,不得重复享受政策。

三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天津市人民政府

2023年3月31日

附件: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》全文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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